【视频】|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撤销监护权案件难在哪里-判例研究

编者按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被称为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四道坎儿”。
发现难,有赖于社会范围内的监督,有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积极行使职权;
起诉难,有赖于未成年受害人的亲属勇敢站出来冲破情理的藩篱,有赖于社会范围内对于司法救济渠道的普遍关注;
审理难,有赖于审判机关把控好法理与情理两道防线杨公忌,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实际权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安置难,有赖于全社会范围内提升儿童保护的意识与能动性,更好践行“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当然也有赖于民政部门的兜底。
理想是丰满的雪洗天下,落实起来是骨感的。
本期就撤销监护类案件做以梳理,欢迎留言讨论。
案 例(三个首例)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督促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
2017年12月7日,湖南省道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何某、唐某对被监护人小何的监护权,撤销汪某、汪某某对被监护人小汪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据了解,这两起案件均系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建议湖南省道县民政局启动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之诉,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跨区域督促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2016年9月至11月间,小何(女,8岁,湖南省道县人)、小汪(女,5岁,湖南省道县人)被父母送入眭妹秀等人组织的盗窃犯罪团伙,在该团伙的指使下,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等地,多次窃取手机、钱包等财物曹代腾,公安机关将她们抓获后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新春学校抚养。2017年初,公安机关将小汪、小何送回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读书。
检察官认为,小何、小汪的父母带领孩子盗窃或将孩子交由犯罪团伙,任由犯罪分子教唆孩子犯罪李允浩,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发展,依靠原生家庭已不足以给孩子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为避免二人再次被其父母侵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身心健康,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深入湖南省道县实地了解情况,走访当地群众,调查涉案孩子的家庭背景,制定切实可行的打击和挽救方案。
2017年7月,青浦区检察院向道县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多次与当地相关单位就证据标准、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的程序、涉案儿童监护权的归属进行沟通。
2017年9月13日,湖南省道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向道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小何、小汪父母的监护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小何、小汪父母的监护权,并在征求孩子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指定了小何的爷爷奶奶、小汪的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目前,小汪和小何已经在当地学校读书,由指定监护人监护,生活比较稳定。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该起案件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督促异地职能部门撤销监护权案件,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办案机关的外地流动人员犯罪整治难、儿童保护配合弱的问题,打通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分野,开启了犯罪地与儿童居住地跨区域协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跨部门配合的新篇章。(检察日报讯)
 检方异地督促存三大难点
针对此类案件的办理难度和异地督促的复杂性,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冰表示,一是证据收集难,此类案件中的嫌疑人往往事先达成攻守同盟,到案后拒不供述。如小汪到案后坚称汪善娟是其母亲,但汪善娟却声称谢某某是其亲生母亲,后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方调查才确定了孩子父母的身份;二是儿童安置难,涉案儿童先是被安置在新春学校,后来被送回当地福利机构,因为儿童安置的场所、地域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场所的变动,特别是跨地域的变动,导致检察机关剥夺监护权工作的被动,同时也使儿童矫正、教育的衔接出现不畅;三是异地配合难,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性,如何说服当地职能部门,并建立有效协作,也是该项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楚剧访友。
中国首例由民政局起诉撤销父母监护权案胜诉
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受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
请求事项:
一、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女儿邵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
二、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邵某的监护人。
2014年6月,徐州年仅10岁的小女孩小玲竟然被亲生父亲性侵。当然,这个灭绝人伦的父亲得在监狱里呆上11年,但小玲的生母居然也对孩子不闻不问。针对这种情况,铜山区民政局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
铜山区民政局这份申请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不仅是民政局,根据《意见》,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学校、其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都可以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昨天的庭审中,民政局提供了小玲的情况魔盒与歌声,以及小玲所在的村委会拒绝抚养等证据,力图说明小玲的亲生父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权,而其亲属、以及所在的村委会也无意抚养小玲。最重要的是,小玲通过视频也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民政局: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萨莫耶?
小玲:嗯。
民政局: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爷爷,外婆一起生活呢?
小玲: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民政局: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
小玲:张妈妈一起。
孩子说的张妈妈,是出事后暂时收养了她的好心人。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亲生母亲在一起生活,检察机关也认为,小玲生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遗弃。
证据已经非常充分,多部门新颁布的《意见》也是白纸黑字。但是,一举撤销这种父母的监护权,固然很是大快人心,但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父母监护权被撤销,那谁来监护孩子?
从法律关系上,民政局接管监护权,而在实践中,民政局作为一个机构,不可能像真人一样把孩子的吃喝拉撒管起来。因此,继续让小玲在好心人张妈妈的家庭中成长,是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选择。李福达介绍,民政局则会把小玲列入困境儿童救助,提供每月700元的救助金,并安排小玲尽快入学。通过机构和现在临时照料家庭,争取小孩的意见,可以签订协议,在这个爱心家庭,可以受到家庭的教育来寄养。我们从生活上,从精神慰藉上,从心理辅导上,我们给予关注,全程跟踪,来掌握这个小孩的情况,关注这个小孩的成长小学美术评课稿。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各方证据证言,法庭当庭宣判:
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邵某的监护权;
二、指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庭审后,主审此案的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牧表示,
小玲的案件虽然只是个案,但是他却体现了整个中国法治的进步。它使我们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更加有法可依。在庭审当中,申请人也提到的规定了一个国家托底的条款,就是说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中国新闻中国广播网2015年02月05日)
法院受理首例夫妻间监护权撤销诉讼
在经历了整整三周的焦急等待后,昨天,程女士从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处得到消息:对于自己起诉撤销丈夫监护权的案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这标志着该起全国首例夫妻间“夺权之诉”迈入法律门槛。
2015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随后其父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丈夫给儿子造成重创寻秦记连晋,乐乐的妈妈程女士曾一度想为他开脱,但她最终决定选择离婚,并起诉剥夺他对儿子的监护权。
这是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
程女士在通州小圣庙村租房的房东李重喜,曾亲眼目睹警方抓捕李某过程。“他看上去很镇定。一边穿衣服,一边指着桌上的半瓶敌敌畏说,能让我先把这个喝下去吗?"羁押在通州看守所后,李某的态度也像“过山车”般大起大落。从最初的“狂妄”到开始关心儿子的伤情,甚至曾提出可以捐出身上的器官救助儿子。
“一切都晚了。我现在只想让他得到重判。”程女士说,她希望能重新再请法医给乐乐做一次伤情鉴定。“乐乐的脑部核磁扫描刚刚出来,医生说他脑萎缩后,功能正常的组织已经从不久前的三分之一,缩小到现在的十分之一。并且如果不马上做脑积液引流,会随时有危险。”自被父亲重殴后,乐乐的伤情发展一直在恶化,从最初的轻伤一级,发展到重伤二级。(来源:北青网 2015-09-16)
观 点
①专访视频:打骂孩子不是家庭私事

佟丽华
现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担任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可分成两个类型:积极伤害型和消极漠视型。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属于积极伤害型,这种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遗弃或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属于消极漠视型,虽然没有直接伤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对其人格养成、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此外,监护人不负责任,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户籍登记、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种权益,变更监护权有助于理顺法律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公民权益。
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有些并没有构成犯罪,尤其是那些怠于行使监护权的父母。瞿天临撤销这些这些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他们非但不感到痛苦,还会欣然接受修真小店,因为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履行责任了。这些消极冷漠的父母很可能不在乎舆论评价或道德人伦,应该限制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部分民事权利,例如限制贷款、限制就业等。
指定基层社会组织或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之后,如何保障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近些年,多起社会救助机构虐待流浪儿童的事件,也让社会对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提出质疑与考验素女九法。相较具有组织性、专业性、公益性的民政部门,劣势明显的基层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更值得关注。如果未成年人无人愿意收养,基层社会组织履行监护责任的经费如何解决?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谁来具体负责?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基层社会组织的监护权履行效果令人担忧。(刘勋 中国青年报 2016年06月02日 02 版)
推 送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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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
3、中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裁判案例
4、中外判例或案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5、中心主办或成员参加的研讨会以及实践调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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