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魁二审当庭宣判,员工成功维权! 周庄一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不认……-华士生活

冯天魁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6日下午17时14分许,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陆家巷村道口地段右转弯时发生碰撞。孙某某受伤后打电话给所就职的亚某公司车间主任许某某,随后赶至现场的公司同事詹某某与陆某某一起将孙某某送往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孙某某于同年3月13日进行手术,4月5日出院。
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3月16日作出认定,孙某某、陆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7年9月18日,孙某某向江阴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其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受伤符合工伤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医院诊断病历资料等申请材料。
江阴人社局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20日决定受理,并向亚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亚某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意见书,主张孙某某2017年3月3日在车间手指轻微震伤后请假休息,从3月4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江阴人社局经调查、审核,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亚某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该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亚某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孙某某因伤请假休息,事发当日不在公司上班”的意见,但在庭审中又提出“孙某某到过公司并提前离开,但没有在公司上班”的意见,前后陈述并不完全一致,而亚某公司还同时使用指纹打卡机进行较为客观的考勤记录,但负责指纹打卡人员称其不慎将4月15日前记录消除而无法提供。江阴人社局综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孙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江阴人社局所作调查以及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孙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原告江阴市亚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江阴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江阴人社局所作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孙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下班途中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亚某公司原本应当能够提供指纹打卡机的考勤记录以及亚某公司车间主任许某某的证人证言,但却未能提供,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江阴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亚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上诉人亚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就是说,江阴人社局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孙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庭审现场)

(二审当庭宣判)
至此,孙某某驾驶电动车遭遇车祸的工伤认定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