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魁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 “定海神针” 昆山砍人案:在鼎沸舆论面前,-驻马店检察

冯天魁举国关注的昆山宝马纹身男案,办案机关兵贵神速,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纸通报,全网群情振奋,朋友圈里,无论是不是从事法律行业,我看到所有的人都在为这个判决结果点赞。
有人说,这是舆论的胜利。
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因为迫于舆论的压力所作出的决定。
在通报中我们看到,昆山警方在案发后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双方通力合作,展开缜密侦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所做出的判决结果。
“正当防卫”来之有据
事实上,关于“正当防卫”,纵览裁判案例可以发现,近十几年来,正当防卫限度可谓是一个幽灵般的问题。紧迫性要件的存在和防卫限度判断的结果导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束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两大绳索。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狭义的绝对角度进行认定,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涉及正当防卫评价的案件,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触碰到人们敏感的正义神经。
以昆山宝马纹身男一案来说,关注议论焦点也集中在这么几个基本点上:
第一,暴力犯罪的问题。客观说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主观说则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种被侵害者的主观认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自然力陈主观说,而办案人员或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则坚守客观说。民众朴素情感本能站在主观说之上。
第二,加害行为的问题。加害行为是不是一直存续,自行车男是否可以无限防卫,这几日各路看客一哄而上提供了各种解读。司法实践中,看一个人的加害行为是否终止,不仅看加害能力,还要看加害意愿。民众朴素情感会为防卫现场增加戏剧化效果,比如,宝马男会反扑,会拿枪等等,总之加害行为在持续。
第三,死因的问题。第一次交手过程中,宝马男失刀落地,自行车男捡起来就是一通直刺。如果鉴定认为,这几下直刺造成宝马男死亡,那么自行车男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大。如果鉴定说后面的追砍才是致死原因,那么正当防卫就不乐观。
好在,9月1日官方通报鉴定结果显示,后边的追砍没砍中,所有五刀都是在第一次直刺中完成的。这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
第四,舆论影响的问题。作恶多端的宝马男招摇过市,滋事在先,与老实巴交的自行车男放在一起,民众朴素的情感自然要倾向于自行车男。但对于法律专业从业者来说,还是要看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既要独立于其它机构,也要独立于舆论,但这种独立有其前提条件,包括完备的立法程序和司法体系等。
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在过往的司法案例里,既有司法等同于民意的时期,经历司法从民意中逐步独立的阶段,但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民意。永不离场的民意,有的改变了司法判决结果,有的被拒绝干扰司法,时至今日依旧同司法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对话,有时甚至是惊天动地。
2017年于欢案沸反盈天之际,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中央政法委辖下“长安剑”公号沉静地说出三句话: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言犹在耳,这三句话同样适用于今日的昆山于海明案。
当然,现在根据办案机关公布内容,正当防卫是有事实依据的,个人倾向认为,这个结论建立在鉴定依据之上,而非首先考虑舆论影响、被害人背景后的绥靖之举。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以此之“不变”应舆论之“万变”!
所以应该看到,昆山于海明案宣布撤案,本身就是法律的胜利,而从法律这方面来说,它已经又是人民和正义的胜利。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们对于中国的司法机关充满了信心,也对那些战斗在一线的政法干警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正如网友所说:认定的是正当防卫、维护的是公平正义,温暖的是世道人心。
来源:法律读库